一.投資優惠政策
減輕政府財政和金融負擔,適應經濟形勢及未來發展趨勢,投資促進委員會制訂投資政策:
1.發揮減免優惠稅的作用,使投資項目真正有利于經濟的發展,投促會規定了獲得優惠投 資的企業必須向投資促進委員會報告其業績,以便投促會在其行稅務優惠權益之前,對其進行審核。
2.支持各工廠企業提高生產質量和生產水平,以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泰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必須取得ISO 9000國際質量標准或其它同等的國際標准證書。
3.調整投資促進措施,使之與國際貿易投資協定相一致,取消出口限制條件及限定必須使用國內配件的規定。
4.為邊遠地區、低收入地區和設施未完備地區的投資提供特別優惠待遇和最高稅務優惠權益。
5.重視中小型企業的投資,申請優惠投資的最低投資額自100萬泰銖(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起的政策不變。
6.重視農業及農產品加工業、高科技發展和人力資源發展業務、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和發展目標的工業等。
二.審批准則
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批申請優惠投資項目的原則如下: 投資額在5億銖(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以下的,審批原則如下:
1.企業經營增益應不低于營業收入的20%,但電子產品及其配件、農業及農產品加工業和投促會特別允許的項目除外。
2.新的投資項目,負債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三比一。但擴大業務的項目,將視其實際狀況審批。
3.使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全新的機器設備。若使用舊機器,必須得到可信的機構驗証和獲得投促會的認可,方才可以使用。
4.必須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投促會將著重審核其工廠設立地點及污染處理措施。
投資在5億銖(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以上的,按以上各條規定執行外,並按投促會的
規定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國營企業的投資項目,不得享有優惠待遇。對於私營企業以付給政府機構報酬的方式得到的特許經營項目,原則上投促會將不授予享有投資優惠權利,除非其付給政府的報酬,高過政府為該特許經營項目所付出的投資代價。
三.外商的持股比例 為方便外商在工業方面的投資,投促會放寬對外商投資持股的比例,審批准則如下:
1.投資于《外商經營企業法》(1999年)附錄A類業務所含的農業、牧業、漁業、勘探採礦和提供勞務等投資項目,泰籍投資者的持股總額應占不少于注冊資本額的51%。
2.投資于工業項目,不管生產企業設在哪個地區,允許外商占有多數股份或全部股份。
3.在有適當理由情況下,投促會可考慮不些受鼓勵投資的項目,在外商持股比例上另作規定。
四.投資區域的劃分:
根據目前的經濟條件,按各府人民收入和現有基礎設施情況,將投資區域劃分為三個區:
第一區:曼谷、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北欖、龍仔厝等中部六府。
第二區:北碧、北柳、春武里、坤西育、大城、普吉、羅勇、叻丕、夜功、北標、素攀、紅統等 十二府。
第三區:共五十八府。
五.享有稅務優惠權益:
第一區:投資企業設在曼谷、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北欖、龍仔厝等府,進口關稅稅率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機器設備,可減半徵收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設立在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項目,三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泰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一年內免徵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
第二區:對於營業處所設立在北碧、北柳、春武里、坤西育、大城、普吉、羅勇、叻丕、夜功、夜功、北標、素攀、紅統等府,進口關稅稅率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機器設備,可享有減半徵收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三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但凡生產在工業開發村或受鼓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投資企業,五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一年內免徵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或材料的進口關稅。
第三區:設在其餘五十八府的投資項目,免徵機器設備進口關稅,八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 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可辦理續期)五年內免徵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投資項目設在甲米、甘烹碧、坤敬、尖竹汶、猜納、猜耶奔、清萊、清邁、董里、桐艾、達府、呵叻、洛坤、北欖坡、巴蜀、巴真、攀牙、博他侖、披集、彭世洛、碧武里、碧差汶、莫拉韓、夜豐頌、拉衣、華富里、南邦、南奔、黎府、宋卡、沙繳、信武里、素可泰、素叻仇尼、廊開、烏隆、程逸、烏泰他尼、烏汶等四十府的,除可獲享有所列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投資項目設在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可獲優惠待遇如下:
a.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
b.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
2.除正常抵扣資產折舊費外,設在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之外的項目,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按投資所獲淨利的25%比率扣除為安置建築物附加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可選在任何一年或多年所獲淨利中扣除。
3.投資項目設在加拉信、納空拍儂、陶公、難府、武里南、北大年、拍遙、帕府、瑪哈沙拉堪、益梭通、惹拉、程逸、四色吉、色軍、沙敦、素輦、廊磨南蒲、庵納乍能等十八府,可以享有以上各條規定的稅收優惠外,還可以享有下例各優惠待遇:
a.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
b.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
c.除正常抵扣資產折舊費外,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按投資所獲淨利的25%比率扣除為安置建築物附加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選在任何一年或多年所獲淨利中扣除。
六.重點鼓勵投資項目:
1.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
2.高新科技發展和人力資源發展的相關業務。
3.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相關業。
4.防止污染和環境保護相關業務。
5.發展目標中的工業。
投促會將另行公布上述重點鼓勵投資項目的具體內容。重點項目可享有稅收方面的優惠待遇 ,不論設在何地區,均可享有進口機器設備的免稅優惠待遇,不論設在何地區,均可享有八年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及享有在本區應可享有的其他優惠權益。
七、遷移往受鼓勵經營地點的優惠待遇: 為鼓勵響應將工業分布到內地的政策,對於目前在中部地區經營的企業,不論該企業現在是否為享有投資優惠的企業,或者不曾享有投資優惠的企業,凡願意將經營地點遷往內地的,投促會將授予優惠待遇,審批准則如下:
1.必須從第一區經營地遷往第二區,或從第一區、第二區遷往第三區的企業。
2.必須將經營地遷往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
3.必須是投促會所規定的受鼓勵投資的企業和中等投資規模的企業。
4.必須自發給優惠投資證書日起二年內結束原營業處,並隨時可在新營業處重新開業。
5.可以享有非稅收優惠待遇和稅收優惠待遇,具體如下:
a.遷往第二區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五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b.遷往第三區四十府地區內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八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
c.遷往第三區十八府地區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八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除正常抵扣資產折舊費外,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按投資所獲淨利的25%比率扣除為安置建築物附加設備的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選在任何一年或多年的淨利中扣除。
d.限制未能享有免徵法人所得稅待遇的受鼓勵投資企業,不得享有有關遷移經營地點享有免徵法人所得稅待遇的權益。
6.免徵法人所得稅待遇,自經營企業遷移新址後並有營業收入之日計起實行。
7.欲遷移營業地點以取得優惠待遇者,必須向投促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八. 按經營業績給予優惠待遇的原則,為有效地實行稅務優惠政策,檢查落實享有投資優惠待遇的企業是否真正履行投促會的各項規定,並推動受優惠投資企業對其企業進行良好的管理,投促會規定該企業在行使其享有當年的減免徵稅待遇之前,必須按投促會規定的準則和程序,向投促會提交經營業績報告。
九. 規定之外,以上規定,是投促會審核批准授予投資優惠並享有稅收優惠的基本準則,但以下情況除外:
1.對某些將給予投資優惠的行業,在享有稅收優惠上對其另有規定的情況。
2.經審核後認為具有特殊理由的情況。
3.為放寬設在廉差邦工業開發村的企業,和設在羅勇府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企業,可以享有原來規定的投資優惠待遇,包括享有在《投資促進法》第35條規定的受優惠投資區應可享有的優惠權益。因此特規定在本公告發布施行前申請取得投資優惠待遇的廉差邦工業開發村和羅勇府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為享有優惠投資地區,執行期限至2004年12月30日止。
4.將設在第二區和第三區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該受優惠區已在本公告發布施行前申請取得投資優惠權益)的企業,可以被放寬根據投促會第1/2536號公告所規定的準則,享有減免徵稅的優惠待遇如下:
a.除廉差邦工業開發材和羅勇府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外,將設在第二區 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可以享有投資優惠待遇如下: 1)進口關稅稅率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機器設備,可享減半徵收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 2)七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值和流動資金) 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3)一年內免徵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
b.將設在第三區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廉差邦工業開發村和羅勇府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投資項目,享有優惠待遇如下:
1)免徵進口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
2)八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3)五年內免徵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
4)五年內為內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和材料按普通進口稅率減徵75%的進口關稅,五年期間每年審批一次。但所進口的原料和村料必須不屬於國內產品的質量與其相接近且供應量充足的原料和材料,但設在廉差邦工業開發區的企業除外;
5)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
6))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
7)除正常抵扣資產折舊費外,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按投資所獲淨利的25%比率扣除為安置建築物附加設備的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選在任何一年或多年所獲淨利中扣除。
5.要將生產企業遷往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在本公告實施前申請受優惠的工業區)的,可放寬按投促會第1/2536號公告規定享有投資優惠待遇如下:
a. 除廉差邦工業開發村和羅勇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外,遷往第二區的工業開發村或受鼓勵投資的工業區的生產企業,可以在七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 (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 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ISO 9000 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b.遷往第三區的受優惠工業開發村或工業區,廉差邦工業開發村和羅勇府工業開發村或工業區的生產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權益如下。
1)八年內免徵法人所得稅。投資規模達到1,000萬銖以上 (不含土地價款和流動資金)的,投資企業從投產日起二年內必須取得 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際標準證書。如不能取得該證書,將被撤銷為期一年的免徵法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2)免徵法人所得稅期滿後,五年內按普通法人所得稅率對投資所獲淨利減半徵收法人所得稅。
3)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在營業收入中加倍扣除運輸費和水電費。
4)除正常抵扣資產折舊費外,允許受優惠投資企業自有營業收入日起十年內,按投資所獲淨利的25%比率扣除為安置建築物附加設備的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選在任何一年或多年所獲淨利中扣除。
按照第九條規定之外內第4與第5條規定申請優惠的投資企業,必須在 2004 年12月30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本公告適用自2000年8月1日起提交的優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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